贤者时刻之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思考

9130200620 发表于 2022-4-1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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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解释(一)淫秽
刑法第367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宜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秒物品。”
(二)“物品"。
司法解释(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实、传播理秒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第367条中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宜扬色情的海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基于此,存储在电脑硬盘、网络云盘、网络服务器中的淫秽视频文件(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网上裸聊、网上裡秽直播属于即时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三)传播
是指让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感知。传播的途径有两种:一是主动传播出去,二是陈列,等候不特定人主动来看。也即,陈列也是传播的一种方式。

二、分析
因此根据刑法法条来看 传播淫秽物品罪只要求有传播目的 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如果有牟利目的的话就应当由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来规制,这也是 我们看到的诸多新闻里面进去的某哥某哥的罪名 轻的三年以下 然后3-10 10以上or无期 相比之下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刑就是两年 属于轻罪(刑法上三年以下的都是轻罪)

三、结论
从刑期上来看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远大于传播淫秽物品罪 因此 我劝91的兄弟们 传播资源的时候最好别收费 这样即使要判也轻点(手动狗头)

附:下期贤者时刻来探讨一下 从法理学以及刑法学的角度门槛费 活动费 能否论证为卖淫行为 因为这里已经涉及到了钱色交易 超越了一夜情的语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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